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性質及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性質及管轄權問題的復函》在1996.06.1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性質及管轄權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6.06.19
  • 實施時間:1996.06.19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6)豫法經報字第1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鄭州鐵路局因鐵路用地侵權糾紛對鄭州市車輛修配廠提起的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根據我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的規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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