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
- 發布日期:1995-02-1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法經[1995]46號
【發布日期】1995-02-16
【生效日期】1995-02-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復函
法經〔1995〕46號)
你院《關於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收悉。經研究,同意該規定,望認真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映。
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
委員會1995年1月6日討論通過)
為規範經濟審判秩序,嚴肅審判紀律,保證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之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如下規定:
1.訴訟標的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3.在全省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至8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案件。最低訴訟標的金額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在50萬元至80萬元範圍內自定,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2.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產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屬於我省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
4.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的案件;
5.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註:本規定所稱“以上”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