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9)11號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級人民法院已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並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現予公布如下:
廣東省
一、基層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3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珠海、佛山、東莞、中山市所轄的基本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3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3.汕頭、惠州、江門、湛江、茂名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200萬元以下的案件,15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4.肇慶、汕尾、陽江、韶關、潮州、揭陽、清遠、雲浮、梅州、河源市所轄基層法院以及鐵路運輸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為100萬元以下的案件,7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5.高於上列標準50%以內的案件,經中級法院批准,基層法院可以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高於上列所定標準50%以上的案件,中級法院不得交由基層法院作第一審案件受理。
二、中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1.爭議標的金額在第一條第1、2、3、4項規定的最高限額至1億元以下的案件;
2.爭議標的金額依第一條之規定雖屬基層法院管轄,但中級法院認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上級法院交辦的案件。
三、高級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含涉外的涉港、澳、台糾紛案件):
1.爭議標的金額為1億元(含本數)的案件;
2.爭議標的金額雖不滿1億元,但高級法院認為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法院交辦的案件。
四、智慧財產權案件,除專利糾紛案件按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外,其它案件均由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受理。
江蘇省
一、民事案件: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3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2.南京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3.其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4.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
5.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
6.申請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案件;
7.勞動爭議案件(含省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外,一律由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案件受理。
低於上述標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於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回響當作為一審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必須報請省法院批准。
二、經濟糾紛案件: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2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
2.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6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
3.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
4.其他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案件的訴訟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上,不滿5000萬元。
上述數額均含本數。
山東省
一、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一)高級人民法院
1.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國內民事案件;
2.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
1.濟南、青島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國內民事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2.煙臺、威海、濰坊、淄博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7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國內民事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濟寧、棗莊、菏澤、臨沂、日照、萊蕪、東營、濱州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國內民事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分別在其所屬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最低限額以下的國內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爭議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國內民事案件,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
(一)高級人民法院
1.受理爭議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
2.受理爭議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1.濟南、青島受理爭議金額在2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2.煙臺、威海、濰坊、淄博受理爭議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3.德州、聊城、泰安、濟寧、棗莊、菏澤、臨沂、日照、萊蕪、東營、濱州、鐵路受理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的國內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4.海事法院受理第一審海事糾紛和海商糾紛案件,不受爭議金額限制。
(三)基層人民法院、鐵路運輸基層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分別在其所屬中級法院管轄爭議金額最低限額以下的國內和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四)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國內和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三、前述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在內。
湖南省
一、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長沙市所屬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
(二)岳陽、衡陽、株洲、湘潭、常德、益陽、郴州七市所屬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8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40萬元以下。
(三)邵陽、張家界、懷化、婁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所屬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6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30萬元以下。
二、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15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
(二)岳陽、衡陽、株洲、湘潭、常德、益陽、郴州七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8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4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
(三)邵陽、張家界、懷化、婁底、永州、湘西自治州六地、市、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爭議金額在60萬元以上至3000萬元以下的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在3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以下。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
四、前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安徽省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為3000萬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在2000萬元以上。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為5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房地產案件、爭議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其他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房地產案件,爭議金額為4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為2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二、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為3000萬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為2000萬元以上。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為10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其他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為40萬元以上不滿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為40萬元以上不滿2000萬元。
三、爭議金額在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的最低限額以下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重慶市
一、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爭議標的金額不得低於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訴訟爭議標的金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
二、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金額在200萬元(含本數)至3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訴訟標的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至2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市第二(萬州區除外)、三(涪陵區除外)、四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至3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訴訟標的金額在100萬元(含本數)至2000萬元以下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三、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所轄基層人民法院和萬州區、涪陵區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金額在2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訴訟爭議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市第二、三、四中級人民法院所轄其他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訴訟標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山西省
一、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200萬元。
大同、長治、晉城、陽泉、朔州、運城、臨汾、晉中、忻州、呂梁等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
以財產為內容的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800萬元以下的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二、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200萬元。
大同、長治、晉城、陽泉、朔州、運城、臨汾、晉中、忻州、呂梁等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
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一律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三、各中級人民法院不得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9〕11號檔案規定應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青海省
一、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以財產為內容,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800萬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並且每年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超過5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1)爭議的標的額在人民幣20萬元以上;
(2)居住在國外、境外的當事人為5人以上;
(3)當事人在國外、境外的居住地涉及的國家或地區為3個以上;
(4)外國駐我國使領館在作為當事人的本國公民因故不能到庭亦未委託的情況下,直接派代表出庭參加訴訟的案件;
(5)受理時經審查認為可能會適用外國法的。
2.土地、山嶺、林木、草原、荒地、灘涂、水資源等糾紛標的物跨縣以上行政區域的案件;
3.爭議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一般財產案件;
4.爭議標的額為人民幣30萬元以上,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案件;
5.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6.副省級以上幹部的離婚案件。
二、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級別管轄
(一)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800萬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
1.玉樹州、果洛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案件;其他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案件,其中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格爾木市的案件訴訟標的金額下限為200萬元以上;
2.州、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屬於我省管轄的專利糾紛案件由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甘肅省
一、省高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800萬元(含800萬元)以上。每年受理的民事第一審案件不超過5件。
二、蘭州、白銀、金昌、鐵路中級法院和隴南林區分院受理爭議金額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慶陽、平涼、天水、酒泉、張掖、武威中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40萬元(不含4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定西、隴南、甘南、臨夏中級法院受理爭議金額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嘉峪關市、甘肅礦區法院受理爭議金額1000萬元(不含1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800萬元(不含800萬元)以下(這兩個法院沒有下屬基層法院)。
貴州省
一、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二、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15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12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其他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三、貴陽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不滿15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遵義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不滿12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其他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爭議金額不滿100萬元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
內蒙古自治區
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800萬元(不含本數),並且每年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烏蘭察布盟、阿拉善盟、錫林郭勒盟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其他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二、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800萬元(不含本數)。
呼和浩特市、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烏蘭察布盟、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呼鐵運輸中級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其他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不含本數);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800萬元(含本數)。
三、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高於所屬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同類案件的最低限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烏魯木齊市所屬各基層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在80萬元以下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除上項外的其他各地、州、市和兵團各農業師、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所屬的各基層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經濟糾紛案件。
訴訟標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由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所屬各基層法院、各地州所在地的市人民法院以及石河子市、奎屯市人民法院管轄。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按上述兩類地區劃分,管轄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在80萬元、5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訴訟標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上至800萬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由地方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85〕3號檔案中所列三類專利糾紛案件,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一)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訴訟標的金額在800萬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發生於石河子市轄區,依本規定應由地方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四、高級人民法院伊梨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在本轄區內管轄與高級法院同等訴訟標的的金額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以及發生於奎屯市轄區,依本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在授權範圍內管轄與高級人民法院同等訴訟標的金額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和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的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二審法院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五、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適用以上規定。
六、前述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寧夏回族自治區
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分別規定為1000萬元以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800萬元以上(含本數)。
二、銀川、石嘴山、吳忠市中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4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和房地產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5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固原地區中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1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含房地產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25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各中級法院受理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級別管轄標準規定為800萬元以下。
三、基層法院(固原地區基層除外)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含房地產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分別規定為4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下;固原地區基層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含房地產案件)級別管轄標準分別規定為10萬元以下,25萬元以下。
西藏自治區
一、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800萬元人民幣。
二、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在拉薩市城區範圍內,爭議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在所轄各縣範圍內爭議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其它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各地區所在地範圍內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在所轄其它各縣範圍內爭議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對於涉外和涉港、澳、台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均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三、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其它各地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超過50萬元人民幣;其餘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人民幣。
設有人民法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可依據本通知自行規定爭議金額的受理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