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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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複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在實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盡相同。
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面川、陝西、河北、山西、海南、雲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市民商事案件。
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市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並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接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案屬關係,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案描關係和關聯關係中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案屬關係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楚指汝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1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係最為密切的是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契約履行地是指契約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契約標的的交付地點。契約履行地應肖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既不能協商確定,又不能按州契約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契約法》第62條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購銷契約糾紛,《最高人昆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契約履行地的規定》中規定:"對當事人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契約履行地。當時人在契約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契約履行地。契約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契約履行地。"對於建設工欄施工契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契約履行地。"
發生契約糾紛的,《民出訴訟法》還規定了協定管轄制度。所謂協定管轄,是指契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後,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以出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定管輔僅適用於契約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契約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契約中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屆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定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係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不適用專屆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契約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契約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範圍內,通過協定確定管轄法院。

移送管轄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並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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