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是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的許可權範圍。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反革命案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或者我國公民侵犯外國人合法權利的刑事案件。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以及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和抗訴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審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故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應限定於性質嚴重或涉及對外關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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