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介紹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為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88年惠陽地區改市,惠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改為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有正副院長4人,內設機構21個,分別為:政治處、執行局、監察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民事審判第四庭、民事審判第五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綜合科、執行局執行一科、執行局執行二科、辦公室、研究室、司法行政裝備科、司法委託管理室;直屬單位1個,為司法警察支隊;下屬事業單位1個,為機關服務中心。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惠城區、惠陽區、博羅縣、惠東縣、龍門縣及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六個基層人民法院。全市基層法院共設19個派出法庭。
惠州市兩級法院現共有在職工作人員1530名,含在編工作人員755名(員額法官296名),勞動契約制司法輔助人員775名。其中,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在職工作人員337名,含在編工作人員158名(員額法官66名),勞動契約制司法輔助人員179名。2016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76286件,辦結62417件,一線法官人均結案228.63件。
司法體制改革方面,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要求,2016年5月,率先在全省第二批改革試點法院中探索擇優選任主審法官、組建23個新型審判團隊,推進落實扁平化管理。全面落實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責任制,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進行分類管理,在全市法院首批選任264名入額法官。同時,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推進行政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集中管轄改革,推進執行工作機制改革,推進法律職業共同體建設等。
司法惠民方面,大力推行便民司法服務,加強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為當事人提供立案審查、訴訟指引、信訪接待、查詢答疑、訴前聯調等“一站式”服務。全面推進司法公開,落實司法公開“三大平台”建設,推進官方網站、官方微博、公眾微信號等公開平台建設。推行訴前聯調,構建起“黨委領導、政府支持、政法委牽頭、綜治辦協調、法院為主、多方參與”的訴前聯合調解平台。強化普法宣傳,設立司法惠民工作站,為基層民眾提供司法服務;開辦“以案說法”電視專欄和專欄,向市民普及法律知識。隊伍建設方面,按照政治過硬、業務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責任過硬的要求,不斷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努力建設一支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法院班子隊伍。近年來,全市法院湧現出了“全國優秀法院”博羅縣法院、大亞灣法院,“全省優秀法院”惠城區法院、大亞灣法院;“全國模範法官”黃植忠、卜健等一大批先進典型。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辦公綜合大樓是以“山”字型為結構的,象徵“執法如山”的意義。大樓高30.4米,分為地上8層和地下停車場2層,占地面積為42397平方米,總建築面積為30992平方米,於2004年5月正式建成投入使用。
機構設定
■監察室
1.負責落實本院的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相關監察工作;
2.負責本院的紀律教育和廉政教育;
3.制定廉政建設制度並督促實施;
4.檢查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工作紀律的情況;
5.受理控告、檢舉法院幹警的來信來訪和法院幹警的申訴;
6.查處法院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7.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監察工作。
■政治處
1.負責全市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組織幹部在職進修;負責全市法院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法院文化建設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法院系統黨建相關工作。
2.負責市中級法院機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管理;負責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計畫生育、出國政審、公費醫療等工作;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各項組織人事制度。
3.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協助市委管理全市法院領導班子,掌握全市法院隊伍建設情況;負責全市法院公務員招錄、補充進人申報等工作;負責組織對縣區法院的綜合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扶助金管理、出國(境)管理、幹部監督、結對幫扶等工作。
4.負責機關黨建工作;組織機關工、青、婦活動。
5.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辦公室
1.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
2.辦理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審判委員會等會議事務;
3.負責全市法院通訊、計算機及其網路的技術管理工作;
4.負責保密工作和檔案、電報、信件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
5.負責院印章管理和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
6.負責案件督辦工作;
7.辦公用品的採購及發放;
8.負責本院計算機日常維護、視頻調試、會議照相等。
9.落實上級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部署,強化工作機制建設,穩步推進本院信息化建設,確保信息化建設取得應有成效。
10.指導轄區縣區法院信息化建設工作。
11.承辦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2.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公室工作。
■審判管理辦公室
1.案件流程管理及監督,歸檔情況監督。
2.案件質效管理和監督,包括案件評查、複查、通報;案例選編等。
3.司法統計工作,包括審判執行工作數據匯總和統計;數據分析和評估;數據情況監督、檢查和通報。
4.審判委員會日常工作,審委會秘書及專職記錄員工作包括會前準備及會議記錄工作;落實、監督、跟進審委會決定執行情況;根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不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指導及通報。
5.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執行局
1.執行案件的排期;
2.執行本院第一審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3.應由執行局審查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追加變更案件;
4.接受外地人民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5.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
6.協調本市各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外地與本市人民法院之間的執行工作;
7.辦理其他有關的執行工作事宜。
■立案庭
(一)收件、審查、立案工作(減刑假釋除外)
1.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
2.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
3.申請再審、檢察院抗訴、上級法院指令再審案件的立案;
4.負責執行、執行異議、執行複議案件的立案;
5.涉外、涉港澳台司法文書送達案件的立案。
(二)訴訟費用相關工作
1.預收訴訟費;
2.辦理訴訟費的減、緩、免交手續;
3.開具訴訟費、執行費、退費等票據,銀行對賬等工作。
(三)排期工作
含刑事、民事、行政一、二審、再審、執行案件的排期,減刑假釋案件除外。
(四)審理案件
1.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抗訴和撤回抗訴案件。
3.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請再審案件。
(五)案件移送、指定管轄等工作。
(六)信訪工作
1.受理各類來信來訪,並對信訪信息進行分類登記;
2.對本院所受理的信訪事項按照職責分工轉送有關部門辦理,或者根據規定安排自行辦理;
3.對上級黨委、政府、法院或本級黨委、人大、政協等交辦、督辦的信訪事項進行轉辦和催辦,或者根椐規定自行辦理,並將辦理情況報告相關部門;
4.辦理信訪案件;
5.對其他部門負責辦理的信訪事項進行協辦和督辦,向院黨組匯報重大敏感、有可能矛盾激化和院領導關注的信訪事項;
6.對無理訪進行初步認定;
7.開展信訪矛盾排查和信訪調查研究,統計、分析,通報有關信訪情況;
8.在信訪工作中發現有幹警可能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核查處理。
(七)導訴工作
1.引導當事人訴訟、為當事人提供導訴服務、便民服務;
2.訴訟材料流轉;
3.安排判後答疑;
4.案件查詢;
5.12368服務;
6.大堂服務區管理。
(八)其他
1.上級法院和本院指定的綜合協調工作;
2.指導和監督基層法院立案工作、訴前聯調工作;
3.專項工作;
4.院黨組和院領導交辦的工作。
■刑事審判第一庭
1.審判第一審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一、二審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刑事犯罪案件;
2.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3.辦理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刑事審判第二庭
1.審判第一、二審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受賄罪、瀆職罪等案件;
2.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經濟犯罪案件工作;
3.審理少年犯罪等其他有關刑事案件;
4.辦理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民事審判第一庭
(一)審理下列第一、二審案件
1.婚姻家庭、財產繼承、宣告失蹤、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傳統民事案件;
2.商品房買賣契約及需要與商品房買賣契約合併審理的銀行按揭契約案件,其他不動產買賣及租賃契約、房地產開發經營契約、建設工程契約等涉及不動產的契約案件;
3.國內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擔保)契約糾紛;
4.農村承包契約案件;
5.不動產相鄰關係、鄰地利用權以及其他涉及不動產的民事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涂、鐵路、機場、公路、橋樑、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糾紛的案件);
6.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侵害生產、生活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
7.其他應由民一庭審理的契約、侵權案件;
8.應由民一庭審查(涉及不動產)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追加變更案件。
(二)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三)指導人民法庭審判工作。
■民事審判第二庭
(一)審判下列第一、二審案件
1.企業破產案件;
2.不動產買賣契約以外的其他買賣契約案件;
3.國內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國內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擔保)契約案件以及自然人與金融機構的借貸(擔保)契約案件;
4.國內證券、期貨、票據、保險以及涉及公司和公司股東權益的契約、侵權案件;
5.居間、行紀、委託契約案件;
6.其他應由民二庭審理的契約、侵權案件;
7.應由民二庭審查(涉及契約、公司等)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追加變更案件。
(二)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三庭
(一)審判下列第一、二審案件
1.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包括涉外智慧財產權案件;
2.勞動爭議案件;
3.應由民三庭審查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追加變更案件。
(二)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四庭
(一)審判下列第一、二審案件
1.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交通事故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及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案件;
6.應由民四庭審查(涉外)的執行異議、執行複議、執行追加變更案件;
7.涉外、涉港澳台司法文書的送達及往上遞請工作。
(二)審批基層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民事審判第五庭
1.審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其衍生案件;
2.依法處理企業破產案件、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善後事宜;
3.負責破產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訓工作;
4.負責對破產清算審判工作的調研以及對下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監督指導;
5.審理與環境資源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物權糾紛、契約糾紛案件;
6.負責對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調研以及對下級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監督指導。
■行政審判庭
1.審理第一、二審行政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
4.辦理其他有關的行政審判工作事宜;
5.審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6.審理各類行政賠償申訴;
7.辦理賠償委員會的工作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的決定事項。
■審判監督庭
1.審理已發生法律效力、經信訪科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
2.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依法由本院再審案件;
3.減刑、假釋案件的立案與審理;
4.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或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的案件;
5.指導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6.辦理其他有關的審判監督工作。
■研究室
1.負責案件督辦工作;
2.負責全市法院的調研工作;
3.研究審判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
4.起草綜合性檔案;
5.編寫法院工作簡報、信息動態和案例選編;
6.負責司法統計;
7.負責法院新聞宣傳工作;
8.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調研工作。
■計財室
1.重大建設項目安排;
2.各項經費計畫預算、財務審核管理、固定資產管理;
3.服裝訂購及發放、槍枝彈藥管理、法槌、國徽、警用車牌等審判裝備的管理;
4.對全市法院人、財、物統管後基層法院經費、裝備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等。
■司法委託管理室
1.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對法官提出的涉案技術問題進行解釋或者答覆,對送審案件中的鑑定文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等;
2.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嚴格對外委託工作程式和制度規範;
3.負責死刑執行中的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工作;
4.負責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調研及技術培訓工作;
5.負責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
6.單獨序列的速錄員(書記員)管理等司法輔助事務管理工作。
7.負責本院法律文書的直接送達、對外法律文書領取、訴訟補充材料簽收流轉、郵寄送達以及生效判決蓋章等業務。
■司法警察支隊
1.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工作的條例、規定、辦法;
2.組織實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細則;
3.制定、實施司法警察工作計畫;
4.組織司法警察履行職責;
5.指揮轄區內的警務工作;
6.組織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
7.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
8.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關服務中心
1.審判辦公大樓管理和維護、辦公用房管理、招待所及食堂管理、車輛使用管理;
2.對接、協調、指導物業公司等相關工作;
3.負責其他院機關幹警服務保障工作。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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