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管轄,又稱“一般管轄”。地域管轄的一種。以被告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通常指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它便於傳喚被告和促使被告參加訴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中國的民事訴訟多採用普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有例外,如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其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便的訴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