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管轄

普通管轄,又稱“一般管轄”。地域管轄的一種。以被告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通常指的“原告就被告”原則。它便於傳喚被告和促使被告參加訴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濫用起訴權。中國的民事訴訟多採用普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也有例外,如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以及其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便的訴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的行政訴訟一般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中國刑事訴訟法也規定,如果刑事案件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普通管轄是國內外普遍承認的一個管轄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的住所和居所是各國法院確定管轄權的基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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