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管轄

特別管轄,又稱“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地域管轄的一種。以訴訟標的或標的物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一般適用於種類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中國,特別管轄有:(1)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2)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契約履行地或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3)鐵路、公路、水上運輸中發行的訴訟,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航空運輸中發生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5)因航空事故追索損害贈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由受害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專利案件由專利機構所在地或專利糾紛發生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屬特別管轄。特別管轄優於普通管轄(見“普通管轄”),但執行特別管轄有困難的,可以適用普通管轄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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