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特殊管轄

仲裁中特殊管轄是“仲裁一般地域管轄”的對稱。又稱仲裁“特別地域管轄”。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物在某個法院的轄區,案件就由該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仲裁中的特殊管轄有:(1)經濟契約糾紛案件一般由契約履行地或契約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2)建築工程承包契約糾紛、由建築物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3)鐵路、公路、水路貨物運輸和聯合貨物運輸中發生的經濟契約糾紛,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運輸管理機關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4)航空運輸中發生的經濟契約糾紛,由契約簽訂地、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事故發生地的仲裁機關管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