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級別管轄

仲裁級別管轄是仲裁機關係統內確定各級仲裁機關之間受理仲裁案件的許可權和分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仲裁條例》規定了四級仲裁機關:(1)縣(市)、市轄區仲裁機關管轄本地區的爭議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2)有較大影響或者爭議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至五百萬元的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由省轄市、地區、自治州仲裁機關管轄。

仲裁一般地域管轄即按當事人所在地確定仲裁管轄機關。實行申訴人就被訴人的原則,即要求經濟契約糾紛案件的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仲裁機關在提出申訴。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仲裁條例》規定,經濟契約糾紛案件一般由契約履行地或者契約簽訂地的仲裁機關管轄,執行中有困難的也可由被訴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管轄。這樣規定便於傳喚當事人到仲裁庭參加審理·,也便於仲裁機關在審理中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更有利於仲裁機關生效調解書、裁定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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