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指定管轄

仲裁中指定管轄是仲裁機關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或者管轄權難以確定時,由共同上級仲.裁機關指定一個仲裁機關管轄。上級仲裁機關指定管轄的決定,下級仲裁機關應當執行。上級仲裁機關對於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都可以指定申訴人不能再向其他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中的指定管轄僅適用於國內經濟契約糾紛仲裁案件。

受訴仲裁機關為了調查取證,不便直接進行時,根據需要委託外地仲裁機關調査取證的活動。受訴和受託仲裁機關調查取證具有同等的效力。受訴仲裁機關需委託外地仲裁機關調査時,必須提出明確的調査項目和要求。受託仲裁機關在收到委託調査書後,應當認真調査,並有權在委託調査範圍內主動補充調查,將調査材料及時寄給受訴仲裁機關;從收到委託調査書之日起30日內因故不能完成調查的,應當告知委託仲裁機關,並繼續進行調查,儘快回復。仲裁中的委託調査,是仲裁機關為共同完成仲裁任務的一種協作,努力作好,便於提高仲裁效率,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託仲裁人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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