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地域管轄的一種。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一般適用於種類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中國,特別管轄有: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契約履行地或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公路、水上運輸中發行的訴訟,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航空運輸中發生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航空事故追索損害贈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由受害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專利案件由專利機構所在地或專利糾紛發生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屬特別管轄。特別管轄優於普通管轄,但執行特別管轄有困難的,可以適用普通管轄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地域管轄
- 別稱:特別地域管轄
- 標準: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 類型:法律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