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地域管轄的一種。以當事人住所地、訴訟標的或標的物及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的一種管轄制度。一般適用於種類複雜的民事訴訟案件。在中國,特別管轄有: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契約履行地或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 鐵路、公路、水上運輸中發行的訴訟,由負責査處該項糾紛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航空運輸中發生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契約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航空事故追索損害贈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由受害船舶最初到達地、加害船舶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追索海難救助費用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專利案件由專利機構所在地或專利糾紛發生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也屬特別管轄。特別管轄優於普通管轄,但執行特別管轄有困難的,可以適用普通管轄的原則來確定管轄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地域管轄
  • 別稱:特別地域管轄
  • 標準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
  • 類型:法律術語
特點,種類,

特點

在特殊地域管轄中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且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進行起訴。因此,特殊地域管轄從當事人角度看屬於“選擇管轄”,從法院角度看屬於“共同管轄”。

種類

我國《民事訴訟法》確定的特殊地域管轄主要有十類:
第一類,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類,因保險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則可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類,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類,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類,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類,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類,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類,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索賠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類,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類,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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