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在1995.07.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7.05
- 實施時間:1995.07.05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在再次補充協定中約定,“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認定協定管轄的條款無效。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接此函後,請你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和一、二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