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在1991.02.0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糾紛案件審理中追加第三人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1.02.08
  • 實施時間:1991.02.08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法經請字〔1990〕第4號關於廣東省潮州市旅遊產品服務部、廣東省潮州市金石供銷社訴湖南益陽市汽車運輸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契約貨損賠償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一、本案應當適用經國務院批准的《公路貨物運輸契約實施細則》。該細則的制定符合《經濟契約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承運方免責事由的規定與《經濟契約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並無矛盾。
二、本案作為託運人訴承運人的公路貨物運輸契約貨損賠償糾紛,應將肇事車主郭瑞根列入第三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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