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在1992年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2017年10月1日被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2.01.02
  • 實施時間:1992.01.02
  • 廢止時間:2017.10.01
全文,廢止,

全文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行)請〔1991〕47號《關於周口市衛生局是否超越職權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藥政機構主管所轄行政區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這是劃分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藥政案件管轄權的一條基本原則。你院受理的吉林省樺甸市醫藥藥材總公司不服周口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1〕周法行判字第2號判決申訴案,應依照上述法律、法規中所確定的管轄權劃分的原則,依法作出處理。

廢止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二批)的決定》,決定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覆》,本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廢止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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