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2.27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0.12.27
  • 實施時間:1990.12.27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行審文字(90)第42號關於稅務行政案件起訴期限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院意見,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複議裁決的起訴期限為三十日。因該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不屬於法律,故應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期限。如果稅務複議裁決交代起訴期限為三十日,當事人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後至三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視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