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撤訴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8.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撤訴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8.10.28
- 實施時間:1998.10.28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晉法行字第5號《在案件審理期間法定代表人被更換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原企業提出撤訴申請法院是否準予撤訴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則同意你院意見,即:在企業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機關變更或撤換的情況下,原企業法定代表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訴申請,缺乏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