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第二審案件如何確定審判時限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12.30由最高法院研究室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第二審案件如何確定審判時限問題的電話答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刑事第二審案件如何確定審判時限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12.30
- 實施時間:1990.12.30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3號《關於刑事第二審案件如何確定審判時限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刑事第二審案件的審判時限,應從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抗訴狀或者抗訴書及其案卷、證據材料之日起,至第二審判決、裁定宣告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