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88.10.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8.10.21
  • 實施時間:1988.10.21
四川省高級法院研究室:
你院川法研(1988)48號請示收悉。關於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否適用罰款處罰的問題,經研究,我們同意你院的第二種意見。
這個問題條例第九條已作明確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條例》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沒有規定,不適用罰款處罰。鑒於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員有法定的監護責任,所以對無財產的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適用罰款處罰,由其監護人支付罰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