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收容審查法律依據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收容審查法律依據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1.05.22由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收容審查法律依據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1.05.22
  • 實施時間:1991.05.22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傳字(91)146號《關於收容審查有否法律法規依據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覆如下:
國發〔1980〕56號《關於將強制勞動和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規定:“對於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不講真實姓名、住址、來歷不明的人,或者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又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嫌疑需收容查清罪行的人,送勞動教養場所專門編隊進行審查。”顯然並未取消收容審查手段。同時,公安部公發(1990)28號檔案對收容審查的審批依據和複議問題做了具體規定。此文是商我院同意下發的,請參照執行。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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