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在1990.02.06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 頒布時間:1990.02.06
  • 實施時間:1990.02.06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應如何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意見,即因同一犯罪事實兩次被收容審查,其第一次和第二次被收容審查的日期均應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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