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容審查決定經行政判決撤銷後被收審人又因同一事實被判刑原收審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容審查決定經行政判決撤銷後被收審人又因同一事實被判刑原收審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答覆》在1995.09.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收容審查決定經行政判決撤銷後被收審人又因同一事實被判刑原收審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5.09.13
  • 實施時間:1995.09.13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滬高法(1995)6號《關於被告人被收容審查決定經行政判決撤銷被收容審查的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公安機關的收容審查決定經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撤銷,被收審人依法獲得賠償後,又因同一事實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其被收容審查的日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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