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範圍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範圍的批覆》在1999.12.27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造成受害人死亡賠償範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12.27
  • 實施時間:1999.12.27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1999年4月26日[1999]陝高法委賠字第02號《關於趙英武、姚蘭英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受害人趙軍生前雖患冠心病,但看守所民警對其實施體罰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潼關縣公安局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姚蘭英生活費的賠償,應是在趙英武、姚蘭英夫妻雙方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的差額部分中考慮,差額部分應由姚蘭英子女共同負擔,受害人趙軍按比例負擔的生活費,由賠償義務機關潼關縣公安局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趙軍之妻及其三個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賠償主體資格,在作出賠償決定前,應告知趙軍之妻及三個子女有獲得賠償和為成年人生活費的權利。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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