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在1996.10.2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一案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6.10.28
- 實施時間:1996.10.28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你院《關於如何處理石曉麗等5人請求賠償案件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石曉麗等5位賠償請求人都享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各自都應獲得一部分賠償金。賠償金不應按份額平均分割,考慮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與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賠償決定時,應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並應就賠償請求人各自獲得的賠償金額直接作出決定。
同意你院請示中的其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