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3.1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人民法院委託的查封財產保管人擅自動用處分其保管的財產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8.03.11
  • 實施時間:1998.03.11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藏高法賠字第01號《關於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訴前保全措施不當引起的國家賠償一案應如何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黨興、唐國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提供相應價值的擔保,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法律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並責令金敬土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均符合法律規定。該院得知金敬土擅自處理被查封的財產後,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是不對的,但財產無法執行的原因不是人民法院實施了違法行為,而是金敬土違法動用、變賣了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本案不屬於國家賠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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