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國家賠償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國家賠償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覆在1999.12.13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國家賠償法》不溯及及既往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9.12.13
  • 實施時間:1999.12.13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1月22日《關於鐘國光申請刑事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鐘國光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於1993年經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刑事判決予以糾正,二道區人民檢察院對鐘國光財產的扣押行為,也已於1987年12月10日宣布解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範圍問題的批覆》的規定,本案不適用《國家賠償法》,應由《國家賠償法》規定以前的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調整。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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