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在2003.01.2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是對錯誤逮捕確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3.01.28
  • 實施時間:2003.01.28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0月30日[2002]皖法委賠他字第4號《關於黃友誼因錯誤逮捕申請石台縣人民檢察院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對該刑事案件審查程式的終結,是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作出的決定。從法律意義上講,對犯罪嫌疑人不能認定有罪的,該犯罪嫌疑人即是無罪。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是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認定無罪的決定,同時該不起訴決定即是人民檢察院對錯誤逮捕行為的確認,無需再行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式的暫行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賠償請求人黃友誼申請石台縣人民檢察院錯誤逮捕賠償一案程式合法,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池法委賠字第01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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