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賠償調整範圍的批覆》在2003.07.18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公安機關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賠償調整範圍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3.07.18
- 實施時間:2003.07.18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2年11月15日以晉法委賠字[2002]4號《關於蔣桂通申請刑事違法扣押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運城市公安局對蔣桂通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即是對侵犯蔣佳通人身權的確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無決定沒收的職權,運城市公安局對蔣桂通黃金飾品作出沒收決定應視為具體行政行為,不屬於刑事賠償調整範圍。蔣桂通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你院將該案進入刑事賠償案件程式錯誤。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