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監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監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0.03.06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監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死亡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3.06
  • 實施時間:2000.03.06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8月25日[1999]黑法委賠批字第3號《關於張坤、邢靜怡申請佳木斯監獄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造成刑坤死亡賠償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佳木斯監獄集訓大隊教導員喬萬仁在帶班過程中對邢坤採取的行為,屬於職權行為。喬萬仁對王小東、曲雲鵬毆打邢坤的行為不加制止,且親自實施毆打行為並指使王小東等人將邢坤吊起來,在邢坤繼續遭毆打時採取放任、縱容態度,致使邢坤死亡,這種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法務部1995年9月8日《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故同意你院賠償委員會第一種意見,佳木斯監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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