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在2001.09.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自訴人撤訴決定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1.09.29
  • 實施時間:2001.09.29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1年6月1日[2001]豫法委賠監字第03號《關於高山、趙小霞、劉玉英申請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刑事自訴人易春香訴高山、趙小霞、劉玉英等人犯侮辱罪一案時,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即決定對被告人逮捕並作出了有罪判決。二審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正陽縣人民法院在重新審理時,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該裁定應視為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法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正陽縣人民法院對高山、趙小霞、劉玉英錯誤逮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