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在2000.04.29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二審改判無罪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00.04.29
  • 實施時間:2000.04.29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0]內法委字第1號《關於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對王雄德申請國家賠償一案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中的第一種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因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和阿拉善左旗人民檢察院應為本案的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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