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是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作出的批覆。經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15日發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經《法釋〔2015〕2號》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 發布機構: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02年7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2年7月20日
- 廢止日期:2015年1月19日
發布信息
法釋〔200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5日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176號《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