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3.11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8.03.11
  • 實施時間:1998.03.11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10月30日[1997]法賠字第08號《關於孫赤兵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釋放,屬於附條件的提前釋放,雖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實際未被羈押。因此,對孫赤兵在假釋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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