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保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在1998.03.11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關於保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8.03.11
- 實施時間:1998.03.11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年7月22日[1997]粵法賠字第1號《關於賠償請求人在刑罰執行期間保外就醫是否屬國家賠償範圍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中保外就醫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受到一定限制,但實際上未被羈押。因此,對賠償請求人朱海在保外就醫期間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