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對有關繼承問題的批覆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5月14日發布,自1953年05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5月14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5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你院1953年3月閩法辦字第527號報告收悉。經我院針對你們所提問題系屬於城市的情況,擬具意見報請華東行政委員會核示,茲接華東行政委員會辦公廳5月7日函復,特抄轉你院參照執行。
“4月29日函並附來你院給福建省人民法院關於有關繼承問題的批覆稿一件,均已收悉。為使批覆措詞明確起見,擬酌予改動如下:
一、……其(指未改嫁的媳婦繼承公婆的遺產--編者注)應繼份如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即為已死兒子應繼份的全部,如有直系親屬卑親屬,則與直系親屬卑親屬按人數平均繼承。
二、父或母一方尚在,子女繼承行為是可以開始的,但其繼承的範圍,僅限於死亡的父或母的一份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