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城市債務處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城市債務處理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2月23日發布,自1951年02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2月23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2月23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債權債務
  浙江省人民法院:
前據你院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政研字第五七四九號提出關於城市債務糾紛處理一些問題,當經本院提出意見,去函徵詢華東軍政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同意,茲得該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二月九日經辦字第六三○號函復,除關於城市與農村之界限如何區別問題,已轉請中央作統一解釋,俟得復示,再行通告外,茲將其他問題,分別批覆如下:
一、城市私人遊資可否貸放工商業抑只許存放銀行的問題:除無銀行錢莊設立的地區外,依照《管理私營銀錢業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不論公司行號私人等不得經營存放款,但為照顧工商業資金周轉起見,依照《私營廠商股東及職工墊款管理暫行辦法》接受職工之墊款(附抄發該辦法),至於私人借貸,尚無明文規定,我們認為私人間如係為了緩急互通有無的借貸,除違背現行政策法令外,自可依照雙方原約定處理。
二、一般城市債務之利率,應以不超過掛牌放款利率或當地銀錢業放款利率為原則,其無銀行錢莊地區,則可援用《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之精神處理。
三、高利貸債務的處理,就其高利貸部分不予保護,非高利貸部分,仍應判償。因借貸自由,及利息得由雙方議定的原則,既許參照《新區農村債務糾紛處理辦法》處理,則其不合理之點,僅在高利部分,其未超過高利部分,其契約仍然有效,故應判償。
四、此外你們所說:“雙相存款仰系正常借貸”,事實上的認定,遇有這種具體案件,除進行調查研究外,可徵求當地金融機關的意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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