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民事管轄權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民事管轄權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1年03月21日發布,自1951年03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1年03月21日
  • 實施日期:1951年03月21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民事訴訟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法院起訴,直致訴訟終結雙方既未就管轄問題發生爭執,即對管轄業經合議(參照對內適用文《人民法院訴訟程式試行通則》第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自不得因判決於自己不利,在抗訴中又有爭議。
抗訴法院可先就當事人所主張之管轄權錯誤這一個問題作一個審查,如果由於無管轄權法院受理的結果,以致實體上的審判發生錯誤時,自可撤銷原判逕行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作第一審的裁判。如果審判結果毫無錯誤,當事人的主張顯系在於鑽空取巧,拖延時間,則可不考慮管轄權問題,逕行駁回其抗訴。
為謀訴訟進行迅速,替當事人實際解決問題起見,抗訴法院可逕行移送,不必送請上級法院轉發,以減輕當事人受訴訟的拖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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