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一方在台灣的離婚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10月28日發布,自1954年10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10月28日
- 實施日期:1954年10月28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涉台婚姻
1954年10月5日東法組字第5215號關配偶一方在台灣離婚問題的報告暨附屬檔案收悉。
關於金惠珍請求與在台灣的丈夫離婚問題,我們基本同意你院處理意見。但是需要金惠珍給其丈夫去信說明要離婚的意思,待對方表示意見後,再詳細查明事實予以處理為妥。
金惠珍在未離婚前,與他人戀愛,應指出這是不對的。
此復
附:
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關於一方在台灣的離婚問題的請示報告
(東法組字第52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金惠珍為其丈夫去台灣已2年多沒有通訊等要求離婚,常熟市人民法院批示:“查台灣系待解放區,被申請人無法來院應訊,為此本院暫不處理”。金惠珍對此批示不滿寫信解放日報社轉來我院,據上述情況我們意見是可以判決離婚的,當否請示。
1954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