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的批覆》在1985.06.1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6.15
  • 實施時間:1985.06.15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5年3月8—冀法民(1985)6號函收悉。
關於男女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後,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和國務院1980年10月23日批准、民政部於同年11月11日發布的《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係即正式解除。一方對這種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翻悔,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可按本院(84)法辦字第112號檔案《關於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試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精神,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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