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覆》在1990.08.28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0.08.28
  • 實施時間:1990.08.28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當事人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效力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中國當事人一方持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其效力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查,如該外國法院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準則或我國國家、社會利益,裁定承認其效力;否則,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後不得抗訴。
1990年8月28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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