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遺產中文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針對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號“關於鐘仁正遺產如何處理的請示給與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遺產中文物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
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號“關於鐘仁正遺產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關於繼承權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按照現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鐘仁正五弟鐘敬寬應有繼承權。鐘仁正遺產中的文物處理問題,應依靠當地黨委和民眾,動員鐘敬寬將重要的歷史文物和資料捐獻給國家,國家給予鐘敬寬一定的物質報酬和精神鼓勵。如鐘敬寬不願捐獻,可參照中共中央〔1971〕12號檔案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轉上海市委《關於落實黨對民族資產階級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中的有關規定,判決由國家收購,價款列入遺產,由鐘敬寬繼承。
你院1981年8月31日(81)京高法字第96號“關於鐘仁正遺產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關於繼承權問題,我們同意你院第二種意見,即按照現行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鐘仁正五弟鐘敬寬應有繼承權。鐘仁正遺產中的文物處理問題,應依靠當地黨委和民眾,動員鐘敬寬將重要的歷史文物和資料捐獻給國家,國家給予鐘敬寬一定的物質報酬和精神鼓勵。如鐘敬寬不願捐獻,可參照中共中央〔1971〕12號檔案精神和1978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轉上海市委《關於落實黨對民族資產階級若干政策問題的請示報告》中的有關規定,判決由國家收購,價款列入遺產,由鐘敬寬繼承。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