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繼承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3年07月25日發布,自1953年07月2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3年07月25日
- 實施日期:1953年07月25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本院接到各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詢問有關繼承問題的來件很多,問題涉及的範圍很廣,都有具體案件或其他問題等待處理,不能不予指復,因此將繼承中常易發生的問題,綜合分析研究,經詳細討論後,決定目前處理具體案件的意見。以後遇有這類問題,即按此意見答覆。答覆時均說明:關於繼承問題,中央有關機關尚在研究中,這項意見只能作為法院處理具體案件時內部參考之用。茲將上述意見開列於後:
(一)關於繼承人的順序問題:
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養子女同)及無生活條件的父母(養父母同)或祖父母。子女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應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此外,向受被繼承人扶養,而無勞動能力或其他生活條件的親屬或非親屬亦有酌分遺產的權利。
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有生活條件的父母或祖父母。
第三順序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姊妹對於被繼承人生前關係惡劣,已無兄弟姊妹之關係可言者,應不承認其有繼承權。
(二)同一順序繼承人間的應得繼承份額,一般以平均為原則,但得斟酌具體情況,如各繼承人對遺產貢獻之有無及多少,生活狀況及有利於團結互助、發展生產等條件,而有所增減。
(三)遺產如無繼承人,又無合法遺囑時,應歸國有。
二、接到法務部和法委會復函後修正的意見
第一段說明同前
(一)關於繼承人的順序問題,(1)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同)、配偶及無生活條件的父母(養父母同)或祖父母為遺產的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子女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其應繼份額由其子女代位繼承。此外,凡無勞動能力或其他生活條件的親屬或非親屬,已由被繼承人於其死亡前扶養一年以上者,亦有酌分一部份遺產的權利。(2)如無上列的繼承人,或繼承人不承認繼承時,則被繼承人是有生活條件的父母為繼承人。(3)如無父母時,則被繼承人的兄弟姊妹為繼承人。
(二)關於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應繼分額,一般以由繼承人平均分配為原則,但得斟酌生活情況等具體條件如各繼承人的生活狀況對遺產貢獻之有無和多少,及有利於團結互助,發展生產等條件,而酌予增減。
處理遺產問題時,如遺產性質在經濟上不易分割者(如工廠、作坊等)應注意勿使發展生產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