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對六個外僑繼承案件的批覆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對六個外僑繼承案件的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於1954年04月14日發布,自1954年04月1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1954年04月14日
  • 實施日期:1954年04月14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遺囑遺贈繼承
  東北分院:
你院五三年法總字四九四八號請示及所附六個外僑繼承案件十八宗均悉。經我院與外交部及中央文教委員會宗教事務處研究後提出如下意見:
一、蘇僑闊洛司結列夫聲請受贈遺產案,解放前外人遺產中之房地如產權無問題,並已辦妥繼承手續(包括偽法院之認證及過戶手續),可不再追究。如未辦妥繼承手續,應按我現行之處理遺產內部規定辦理,即土地收回,房屋公告繼承,無合法繼承人或期滿無人申請繼承時,即視為絕產,收歸公有。克新尼牙遺囑雖經偽法院裁定確認,但未辦理更名手續,故仍須按未辦理手續之房地辦理。但為照顧聲請人長期住用該房產之既成事實,將來房屋收歸公有後可由房地產管理局口頭告知準其暫時免費使用。
二、哈爾濱猶太宗教公會聲請繼承葛拉次遺產案,如產權無問題並已辦妥繼承手續,可不再追究,同意為該會所有。土地部分,應在裁定書上註明“土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
三、蘇僑世畏次申請繼承遺產案,可準其繼承全部遺產;但應由代理人將載明牙·維·世畏次在蘇聯國內查尋無著的蘇聯正式檔案經簽證後送法院存卷。
四、無國籍人米羅諾夫遺產案,不得由陶克利受贈。該項房地產應予以公告繼承,逾期無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時即應收歸公有。
五、無國籍人保格達諾夫司缶牙等申請繼承案,同意你院意見,該項房地產應以產權不明為理由予以代管,限期交出房地契證及抵押清償證件,否則收歸公有。
六、林德聶爾聲請繼承遺產案,為照顧林德聶爾與其姊長期共同生活並看護其姊以及該遺囑已經我法院公證的事實,可以準林德聶爾繼承。
此外,在處理涉外案件時應逐案先與當地外事機關聯繫,其涉及外僑宗教團體案件並應與當地宗教事務機關聯繫。關於外僑遺產繼承問題中央有關部門發出的批答檔案僅供內部掌握之用,不宜對外宣布。送來的六個案件中,經查有三個案件一、二兩審法院在裁定書上有的直接引用外交部的指示;有的寫明“按照我國法令規定”,我們認為都是不夠妥當的。以上兩點希你院並轉告各該院,今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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