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盧偉明與盧偉范繼承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盧偉明與盧偉范繼承案管轄問題的批覆》在1985.02.24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盧偉明與盧偉范繼承案管轄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2.24
  • 實施時間:1985.02.24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鐵市銀法發[1985]2號函收悉。
關於盧偉明訴盧偉范財產繼承一案的管轄問題,經研究,我們認為,該案實際上是對繼承不動產有爭執的訴訟,其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均在鐵嶺市轄區內,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十條的規定,應由你院受理。在審理中,如果需要吉林省德惠縣人民法院協助,可委託該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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