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日本國詢問有關繼承的幾個問題的答覆》在1980.10.2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日本國詢問有關繼承的幾個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0.10.25
- 實施時間:1980.10.25
一、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因國籍的不同而喪失。
二、我國保護合法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可以用遺囑將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將遺產遺贈給國家、集體組織、社會團體或其他人。但遺囑內容不能違背國家法律和公共利益,不能取消和減少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對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應酌情留一部分遺產加以照顧。
三、目前我國處理涉外繼承案件,一般是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按被繼承人所屬國的法律辦理。
四、繼承人的範圍和順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父母(包括養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和喪失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時候,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
對被繼承人長期盡了撫養義務的疏親屬或其他人,亦可酌情準予繼承或給予照顧。
五、關於繼承的時效問題,目前我國處理涉外繼承案件,一般是在繼承人知道繼承開始後的六個月以內,繼承人有承認和放棄繼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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