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在1989.02.21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89.02.21
  • 實施時間:1989.02.21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民示字第4號關於湯真發訴劉天權繼承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我們研究,茲提出以下意見:湯真發出生3天后即被湯德恩、田桂香夫婦收養。湯德恩病故後,生父劉福成娶養母田桂香為妾,共同撫育湯真發9年。1953年劉福成與田桂香離婚,此後其養母又與勾天益再婚,湯真發隨勾天益夫婦共同生活至成年。湯真發始終未與養母田桂香解除收養關係,湯真發與生父劉福成的生父子關係不能視為自然恢復,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亦不能因繼父母離婚而自然解除。鑒於該案情況較為特殊,湯真發與劉福成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認定,該遺產如何具體處理,請你院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法律酌定。關於逮捕湯真發等問題,因涉及刑事,務請你院慎重從事,以防矛盾激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