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在1991.11.19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
  • 頒布時間:1991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1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你庭贛法經[1991]3號《關於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聲明引起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侵權訴訟和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引起的追究產品責任的侵權訴訟,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至於購銷、加工承攬等經濟契約因質量糾紛引起的追究違約責任的契約訴訟,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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