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應否支付企業存款被凍結期間利息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應否支付企業存款被凍結期間利息問題的復函》在1992.09.25由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銀行應否支付企業存款被凍結期間利息問題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 頒布時間:1992.09.25
  • 實施時間:1992.09.25
中國農業銀行:
你行農銀函(1992)143號《關於人民法院要求銀行支付企業存款被凍結期間利息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企業在銀行的存款被司法凍結後,這筆存款對該企業而言,不能參與資金周轉、產生經濟效益,但這筆存款仍由銀行支配,參與銀行資金的周轉。因而只要這筆存款是在計息帳戶的,銀行應當按照存款付息的規定,按期計付利息。
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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