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在1993.12.05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復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12.05
  • 實施時間:1993.12.05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3)雲高法民監字第3號《關於張建英與趙德芬、周滌安房屋典當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1948年張建英之夫許恩浦(1991年死亡)將曲靖縣北門街7間自有房屋中的兩間出租房屋出典給趙德芬之夫周建勛(1978年死亡),契約未載明典期。1951年土改時,許恩浦被劃為工商業兼地主成份,周建勛為手工業者,雙方均未對出典的兩間房屋申報產權。1953年原曲靖縣農業銀行儲蓄所用其自己購買的北門街43號、44號的房屋與許恩浦北門街的7間(包括出典給周建勛的兩間)房屋調換。此後,周建勛就搬進調換的43號的兩間房內居住至今;1982年2月許恩浦向法院起訴要求回贖。根據上述情況,我們認為,按照土改時的政策,剝削階級的典權應予廢除和土改前剝削階級出典的房屋不予保護的原則以及本院(1987)民他字第60號《關於土改前地主出典的城鎮房屋經過三十年能否回贖問題的批覆》精神,雙方訟爭的兩間房屋不準許家回贖,產權應歸趙德芬及其子周滌安所有。
以上意見,供參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