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在2006.04.03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 頒布時間:2006.04.03
  • 實施時間:2006.04.03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契約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2006年4月3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